首页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