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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