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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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