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