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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