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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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