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修订后,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市场变化等有关情况,对拟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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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