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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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