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