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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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