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