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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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