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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