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