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九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