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六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