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