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三十三条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适任考试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