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三十三条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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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