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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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