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七条

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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