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