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