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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