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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