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