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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