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九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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