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十八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