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
(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