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十五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