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