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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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