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十三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