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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