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十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