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I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I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