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I类检测站和II类检测站: (一)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I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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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