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