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