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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