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