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I类和II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I类和II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