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