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