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禁止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 禁止利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生产婴幼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铺垫物,循环再利用的聚酯纤维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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