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铺垫物原料: (一)被污染的纤维; (二)废旧纤维制品或者再加工纤维; (三)手扯长度为13mm以下的棉短绒; (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五)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六)发霉变质的纤维;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铺垫物原料的物质。 废旧纤维制品或者再加工纤维中,未被污染的纤维下脚、缫丝副产品、洗净的动物纤维可以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铺垫物原料,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下脚或者再加工纤维经消毒工艺处理后可以作为软体家具等产品的填充物、铺垫物原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