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将下列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纤维制品: (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三)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用于加工制作纤维制品的物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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