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纤维制品以及将下列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纤维制品以及将下列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