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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