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纤维制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纤维制品质量义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