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工作并组织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测。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工作并具体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开展纤维制品的行政执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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