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织造、非织造、填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生活用纤维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穿着使用、居家使用和装饰用的纤维制品。 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外的絮用纤维制品。 再加工纤维是指以纤维下脚、纤维制品及其下脚为原料,通过物理机械工艺加工制成的纤维。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是指以废、旧纤维制品或者废旧聚合物材料为原料,通过物理熔融、化学再生、物理化学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纤维。 纤维下脚是指纤维或者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排除或者剥离的单纤维和束状纤维。 纤维制品下脚是指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角碎料。 废纤维制品是指纤维或者纤维制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如纺丝、纺纱、织造、印染、裁剪等)产生的废料,以及未经使用即废弃的纤维制品。 旧纤维制品是指使用后废弃的纤维制品。 学生服是指学龄前儿童在托幼机构或者学生在学校日常统一穿着的服装及其配饰。 内衣是指内裤、文胸等用于生活中贴身穿着的服装。 婴幼儿纤维制品是指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者使用的纤维制品。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