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