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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