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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