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