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絮用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非絮用纤维制品的,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絮用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非絮用纤维制品的,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