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