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生产、销售纤维制品以及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玻璃纤维制品、碳纤维制品等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生产、销售纤维制品以及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玻璃纤维制品、碳纤维制品等产品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