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当对纤维制品实施质量调查、质量评估等质量监测,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跟踪、追溯、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