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当对纤维制品实施质量调查、质量评估等质量监测,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跟踪、追溯、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